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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V2.0)(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V2.0)运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必须登陆实名制平台V2.0(网址:https://smz.lwglfw.cn:8443)进行注册登记(包括新建房建市政工程和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二、平台对接要求

  

  已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的银行、第三方平台,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与实名制平台V2.0对接,并上传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工资保证金缴纳、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相关信息。

  

  三、监督管理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应当在12月10日前分别确定本地区、本系统实名制平台V2.0管理人员,填写《实名制平台V2.0管理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级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实名制平台V2.0加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培训

  

  各盟市住建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的实名制平台V2.0培训工作,将培训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范围为盟市、旗县住建部门、人社部门的实名制平台V2.0管理人员和工商注册在本地区的及在本地区有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名制平台V2.0管理人员。请提前确定本地区培训时间及培训方式(线上或者现场),并告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安排培训师资。采用现场培训方式的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盟市、旗县的管理人员进行线上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侯晓宇,电话:0471—3265707  13948439780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         

  

  15号建设大厦A座924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王  晓,电话:0471-6944443

  

  实名制平台V2.0技术服务单位: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

  

  服务电话:400—0471—299

  

  附件:《实名制平台V2.0管理人员汇总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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