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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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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建筑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业自律、提高建设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止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包头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包头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建设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建设市场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准则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严格按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不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的有关协议,不搞“阴阳”合同,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做到诚信经营。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杜绝扬尘和废污水的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节地,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第十二条 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单位文化建设的水平,正确处理单位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行业自律监管


  
  第十三条 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组织公约的综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牵头建立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组成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定期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结论,并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本公约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行业自律行为档案;受理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行业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具体执行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四章  行业自律奖惩

  
  第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单位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提供行业自律信用评价证明;
  
  (三)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的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行业自律信用行为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取消参加协会相应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会员大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四)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政府机关和单位、招标人提出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包头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包头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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