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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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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包头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包头地区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法律服务、建筑工程科学研究及工程检测鉴定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并经包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做好各项服务保障。本会未设立党组织,将协会党组织关系依托社区党委,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开发区呼得木林大街74号(高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后院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调研;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和建筑业企业困难、问题、意见及诉求;及时传达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联系,促进建设行业的和谐发展与繁荣。
  
  (二)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和加强企业之间互利互赢的合作关系;约束不规范行为,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有关信息;
  
  (四)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的检查和行业诚信的评比活动。
  
  (五)为建筑行业提升人才素质,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配合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我市建筑工程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六)积极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与应用工作;参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评价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努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社会信誉;在建筑行业中选择有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的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鉴定与评估。
  
  (八)组织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执业准则,为建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等指导服务,发挥自律作用,规范安全施工行为,促进建筑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组织开展包头市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诚信典型企业、建设工程优秀监理企业、建筑安全生产优秀企业、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包头市优秀建造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和安全先进个人;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工程”及“金鹿杯”奖 工程、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奖、钢结构金奖工程、安装之星工程优质奖等奖项的评选及表彰工作;组织推荐企业申报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自治区草原杯、样板工程、优质结构、市政金杯、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奖、钢结构金奖、安装之星、智能化优质工程、省级工法、新技术应用工程、绿色施工工程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QC小组等质量奖项,推荐自治区龙头企业、自治区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建筑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优秀总工程师、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建筑企业社会信用等级评价等奖项进行初审推荐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申请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从业资质的单位,管理先进、业绩突出、诚信度好,无不良记录;
  
  (五)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
  
  (六)有较强的专业水平、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八)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从会员中产生,通过会员自愿申请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整理书面材料后提请上一届理事会评选提名,通过会员大会表决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整理书面材料后提请上一届理事会评选提名,通过理事会表决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包头市住建系统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托的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党章规定,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如期进行换届。在本会依托的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依托的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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