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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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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包头市住建系统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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