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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准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6 浏览次数:

  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核准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及《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制构件、园林绿化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三个月内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项目负责人(企业注册建筑师)、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有效证书(复印件);

  

  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数量必须分别满足本企业资质主项所要求的最低注册建筑师人数。

  

  (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生产计划、技术质量、设备材料、劳动人事教育、消防保卫等部门的责任制;

  

  3、企业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4、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延期企业还需提供近一年安全技术措施费投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

  

  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人员的任命文件;

  

  (六)针对本企业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

  

  (七)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2、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

  

  3、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及联系电话;

  

  4、配备必要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5、救援演练记录。

  

  (八)内蒙古自治区和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该企业(四)至(七)条执行落实情况的审查核实意见。

  

  其中,(二)至(七)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向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劳务分包企业提交上述(一)、(二)、(三)、(五)、(六)、(七)项及(四)项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任制;法定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

  

  (一)审查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分为需要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和不需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两类:

  

  1、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或安全生产诚信有不良记录的;

  

  (3)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及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

  

  (4)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颁发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的;

  

  (5)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第1项规定的五种情况之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只需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延期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除应提交首次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汇总情况及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的保险证明。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交首次申请材料中的(一)、(二)、(三)、(五)、(七)项及企业近一年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投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工作程序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初审中需核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各类证书、凭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真实有效。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的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各施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和盟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审查核实意见承担审核责任,坚持原则,高效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地区要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于安慰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格纪律,提高效率,对有关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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